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
- 聲請人
- 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俊德
非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阮博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明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