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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江俊德

  • 當事人
    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6116號聲 請 人 德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德 非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陸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阮博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明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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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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