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廖燦昌
-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932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李宗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建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山廷、羅廣哲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2 月23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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