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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請人
羅雪鳳
聲請人
羅玉湘
聲請人
羅美美
聲請人
羅麗麗
聲請人
羅愛愛
聲請人
羅雪玉
聲請人
羅天賞
聲請人
羅天賜
相對人
羅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股票所有權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07 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54 號、101 年度重再字第30號及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10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02年度司聲字第18號┌───┬─────────┬────────────┬────────┐│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一 │裁判費用 │ 432,905元 │聲請人預納、相對││ │ │ │人負擔。 │├───┴─────────┼────────────┼────────┤│ 總 計 │ 432,905元 │ │├─────────────┴────────────┴────────┤│第二、三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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