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24號聲 請 人 張景南 法定代理人 沈香雪 代 理 人 劉師婷律師 相 對 人 春豐工程行 兼法定代理 陳義豐 人 號2樓 相 對 人 特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桂彬 人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所為之更正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拍賣抵押物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案由「返還提存物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