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6號
- 原告
- 王智恒
- 訴訟代理人
- 傅馨儀律師
- 被告
- 郭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該裁定已於且年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遭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家抗字第137 號裁定駁回確定,則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