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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3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陳松賴惠慈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抗字第137號

抗告人
郭麗珠
相對人
王智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救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在原法院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擁有價值逾新台幣(下同)600萬元之不動產,且宣稱已繼承被繼承人王儒海在大陸地區之遺產約數千萬元人民幣,難認相對人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無資力之人,其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訴訟救助要件。原法院裁定准許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顯屬不當,爰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之本案訴訟係主張:伊係王儒海之繼承人,王儒海於民國99年11月29日死亡時之配偶為抗告人,伊繼承王儒海對抗告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權請求抗告人給付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1,334,581元云云,有其民事起訴狀可憑(外放)。惟王儒海之繼承人有兩造及第三人王敏,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00 號分割遺產事件判決可稽(見本院卷20-26頁);王儒海對抗告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而為公同共有債權,相對人僅係繼承人之一,其本於繼承王儒海對抗告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抗告人給付其一人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於法不合,顯無勝訴之望,依首揭規定,相對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爰予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3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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