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 原告
- 李少榮
- 訴訟代理人
- 吳發隆律師
- 被告
- 三商美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立
- 訴訟代理人
- 孔繁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惠平律師
- 參加人
- 大其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樂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年
徐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前預納鑑定費新台幣參萬元。
理由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須送請鑑定瑕疵是否可修補及修補之方式、所需時間及修補費用,須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三萬元。本件訴訟如未預納此費用,將無從進行,特定期命原告預納。
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