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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

原告
李少榮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告
三商美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董惠平律師
參加人
大其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樂
訴訟代理人
林佳年

      徐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前預納鑑定費新台幣參萬元。

理由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須送請鑑定瑕疵是否可修補及修補之方式、所需時間及修補費用,須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三萬元。本件訴訟如未預納此費用,將無從進行,特定期命原告預納。

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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