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號原 告 李少榮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 告 三商美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董惠平律師 參 加 人 大其空間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樂 訴訟代理人 林佳年 徐仲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02年10月9日前預納鑑定費新台幣參萬元。 理 由 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須送請鑑定瑕疵是否可修補及修補之方式、所需時間及修補費用,須預納鑑定費用新台幣三萬元。本件訴訟如未預納此費用,將無從進行,特定期命原告預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