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木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759,78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