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759,78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