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9號原 告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如雅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穎助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月瓊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前列共同 複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李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24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