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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9號

返還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9號

原告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如雅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被告
全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穎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月瓊
法定代理人
前列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共同
複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李志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24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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