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54號原 告 星能股份有限公司即上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蔡進發 訴訟代理人 林 凱律師 複 代 理人 潘心吟 訴訟代理人 蔡宜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被 告 勢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琇琇 被 告 富淵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賴立勛(原名:賴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