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5號

原告
啟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聲
訴訟代理人
王子文律師

      賴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2 年12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