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5號
- 原告
- 啟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聲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文律師
賴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2 年12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之2 第2 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