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9號上 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運來即祥盟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 萬6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琬婷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