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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9號

上訴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運來即祥盟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 萬6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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