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9號
- 上訴人
-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連振
- 被上訴人
- 許運來即祥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5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僅補正上訴聲明,然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