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9號上 訴 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被 上訴人 許運來即祥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5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僅補正上訴聲明,然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