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79號

上訴人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被上訴人
許運來即祥盟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5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僅補正上訴聲明,然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