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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8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4號

上訴人
九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郭碧蓮
訴訟代理人
曾明慧
被上訴人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陳祐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0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4 年4 月22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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