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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智字第9號

上訴人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馮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藝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訴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字第9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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