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債 務 人 蔡承鴻即蔡培火 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所提出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上所列匯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貸款金額是否清償完畢,如未清償完畢,應說明目前尚欠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行照影本及其現值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