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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黃欣怡

  • 當事人
    江岳庭即江美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債 務 人 江岳庭即江美玲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書 記 官 王怡茹 附表: 1.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 年12月起迄今之薪資證明、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提出100 年12月起至102 年11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 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5.提出百事得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億達克貿易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6.說明債務人及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說明債務人前夫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未成年子女洪○○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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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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