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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93號

債務人
江岳庭即江美玲
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怡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0 年12月起
  迄今之薪資證明、99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提出100 年12月起至102 年11月止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
  或明細。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0 年12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
4.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
  狀代替),並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
  用。
5.提出百事得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億達克貿易有限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
6.說明債務人及其子女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
  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說明債務人前夫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未成年子女洪○○扶養費
  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正
  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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