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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債務人
陳卉蓁即陳薏安即陳玉琴
代理人
郭至卓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提出睿開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
  人最新戶籍謄本。
⒉債務人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集保戶
  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按時間順序,列表
  說明債務人自100 年8 月起迄今,因投資股票而盈虧之金額明
  細。並說明其持有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聲寶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之財產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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