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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陳燁真

  • 當事人
    陳卉蓁即陳薏安即陳玉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債 務 人 陳卉蓁即陳薏安即陳玉琴 代 理 人 郭至卓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提出睿開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⒉債務人應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⒊提出債務人所有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100 年8 月起迄今,因投資股票而盈虧之金額明細。並說明其持有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財產變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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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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