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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債務人
呂學丞即呂楊盛
代理人
黃慧敏律師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無薪資收入,惟查債務人之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內有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而勞工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於101 年、102 年間亦有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
  公司及復興小吃店之投保薪資。請說明原由並據以如實陳報聲
  請清算前兩年收入數額。
⒉債務人陳報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於102 年6 月11日及同年7 月19
  日有跨行匯入,抬頭為全球人之匯款共計新臺幣47,513元,請
  說明原由並據以如實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收入數額。
⒊陳報目前每月收入數額﹙含各式政府補助﹚。
⒋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各細
  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
  際支出,不得列入。
⒌債務人之財產清單有車牌號碼00-0000 汽車一台,而債務人民
  國103 年4 月1 日陳報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 之機車一台
  ,有隱匿財產之嫌,請據實說明及陳報現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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