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債 務 人 呂學丞即呂楊盛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自陳無薪資收入,惟查債務人之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內有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薪資,而勞工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於101 年、102 年間亦有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及復興小吃店之投保薪資。請說明原由並據以如實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收入數額。 ⒉債務人陳報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於102 年6 月11日及同年7 月19日有跨行匯入,抬頭為全球人之匯款共計新臺幣47,513元,請說明原由並據以如實陳報聲請清算前兩年收入數額。 ⒊陳報目前每月收入數額﹙含各式政府補助﹚。 ⒋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⒌債務人之財產清單有車牌號碼00-0000 汽車一台,而債務人民國103 年4 月1 日陳報狀,陳報車牌號碼000-000 之機車一台,有隱匿財產之嫌,請據實說明及陳報現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