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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16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16號

聲請人
鑫承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宜
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8,532,031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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