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蔣翔仁 代 理 人 蘇誌明律師 相 對 人 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慧智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倪映驊律師(住臺北市○○區○○○路00號6 樓之3 )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 條第1 項、第57條、第5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ꆼ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9 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302,884 元,然未於約定還款日即同年12月15日依約清償,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102 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嗣聲請人因執行無結果而獲發債權憑證。ꆼ相對人表示其有多項電腦軟體技術正申請國內外專利,價值預估達數百萬元,然嗣經聲請人發現相對人尚有其他債權人,已無完全清償之能力,而相對人擁有之專利權如予變賣,足以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供各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公平受償,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三、經查:依相對人向本院陳報之債權人清冊,其債權人共計有聲請人等23人(見本院卷一第58、129 頁,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附表一所示各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另相對人所陳報之財產清冊及鑑定之專利價值,亦有相對人所提活期存款存摺、外匯綜合存款存摺、專利權鑑價報告、財務報表、動游有限公司出具之購買專利意向書影本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60至113 頁;156 至252 頁;卷二第21頁;詳如附表二所示),足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確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復有2 人以上,而其所有資產經本院調查後,尚足以構成破產財團,用以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夏珍珍 附表一:債權人清冊 ┌──┬──────────┬──────┬───────────┬─────────┐ │編號│債權人名稱(姓名) │債權本金 │債權或其他證明文件 │備考 │ │ │ │ │ │ │ ├──┼──────────┼──────┼───────────┼─────────┤ │1 │蔣翔仁 │3,302,884元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0│本院卷一第115頁 │ │ │ │ │9號支付命令 │ │ ├──┼──────────┼──────┼───────────┼─────────┤ │2 │章嘉晴 │3,800,000元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9│本院卷一第116頁 │ │ │ │ │3號支付命令 │ │ ├──┼──────────┼──────┼───────────┼─────────┤ │3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4,499,057元 │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5│本院卷一第119-126 │ │ │ │ │61號支付命令、臺灣新北│頁、第142頁 │ │ │ │ │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 │ │ │ │ │ │1863號和解筆錄 │ │ ├──┼──────────┼──────┼───────────┼─────────┤ │4 │陳金春 │ 822,800元 │匯款紀錄 │本院卷一第127 、│ │ │ │ │ │133 頁 │ ├──┼──────────┼──────┼───────────┼─────────┤ │5 │蘇政緯 │1,050,000元 │匯款紀錄 │本院卷一第128頁 │ │ │ │ │ │ │ ├──┼──────────┼──────┼───────────┼─────────┤ │6 │方俊斌 │343,338元 │退職金明細表、健保局 │本院卷一第129-132 │ │ │ │ │101年10月份被保險人異 │頁(員工資遣費) │ │ │ │ │動狀況說明表、勞保局 │ │ │ │ │ │101年10月份勞工退休金 │ │ │ │ │ │計算名冊 │ │ ├──┼──────────┼──────┼───────────┼─────────┤ │7 │林協陞 │327,628元 │同上 │同上 │ ├──┼──────────┼──────┼───────────┼─────────┤ │8 │王谷良 │308,248元 │同上 │同上 │ ├──┼──────────┼──────┼───────────┼─────────┤ │9 │林淑娟 │193,037元 │同上 │同上 │ ├──┼──────────┼──────┼───────────┼─────────┤ │10 │吳旻靜 │256,132元 │同上 │同上 │ ├──┼──────────┼──────┼───────────┼─────────┤ │11 │楊敏傑 │152,124元 │同上 │同上 │ ├──┼──────────┼──────┼───────────┼─────────┤ │12 │葉英俊 │263,952元 │同上 │同上 │ ├──┼──────────┼──────┼───────────┼─────────┤ │13 │葉珠吟 │76,000元 │同上 │同上 │ ├──┼──────────┼──────┼───────────┼─────────┤ │14 │蘇秋妃 │127,632元 │同上 │同上 │ ├──┼──────────┼──────┼───────────┼─────────┤ │15 │莊雲翔 │289,323元 │同上 │同上 │ ├──┼──────────┼──────┼───────────┼─────────┤ │16 │孫雲秋 │96,132元 │同上 │同上 │ ├──┼──────────┼──────┼───────────┼─────────┤ │17 │林宗儀 │103,925元 │同上 │同上 │ ├──┼──────────┼──────┼───────────┼─────────┤ │18 │陳宏盛 │124,901元 │同上 │同上 │ ├──┼──────────┼──────┼───────────┼─────────┤ │19 │羅梓銘 │71,521元 │同上 │同上 │ ├──┼──────────┼──────┼───────────┼─────────┤ │20 │李萱榮 │42,357元 │同上 │同上 │ ├──┼──────────┼──────┼───────────┼─────────┤ │21 │胡人傑 │35,400元 │同上 │同上 │ ├──┼──────────┼──────┼───────────┼─────────┤ │22 │李廷鴻 │18,537元 │同上 │同上 │ ├──┼──────────┼──────┼───────────┼─────────┤ │23 │羅宇芯 │1,181元 │同上 │同上 │ └──┴──────────┴──────┴───────────┴─────────┘ 附表二:相對人財產狀況表: ┌──┬────┬────────────┬────┬─────────┬──────────┬──────┬────┐ │編號│財產分類│財產項目(名稱) │專利國別│專利證號或存摺帳號│陳報(鑑定)金額 │ 專利起訖期 │專利權人│ │ │ │ │ │ │ │ │ │ ├──┼────┼────────────┼────┼─────────┼──────────┼──────┼────┤ │1 │存款 │第一銀行活期存款存摺 │ │000-00-000000 │103,034元 │ │ │ ├──┼────┼────────────┼────┼─────────┼──────────┼──────┼────┤ │2 │存款 │第一銀行外匯綜合存款存摺│ │000-00-000000 │50元(即1.67元美金)│ │ │ ├──┼────┼────────────┼────┼─────────┼──────────┼──────┼────┤ │3 │專利權 │具自然語言解析能力的資訊│中華民國│I226560 │25,091元 │2005.1.11至 │相對人 │ │ │ │系統及處理方法 │ │ │ │2023.12.30 │ │ ├──┼────┼────────────┼────┼─────────┼──────────┼──────┼────┤ │4 │專利權 │視窗偵測系統 │中華民國│I387888 │902,247元 │2013.3.1至 │相對人 │ │ │ │ │ │ │ │2028.9.3 │ │ ├──┼────┼────────────┼────┼─────────┼──────────┼──────┼────┤ │5 │專利權 │外接式語音辨識系統及辨識│中華民國│I387959 │249,235元 │2013.3.1至 │相對人 │ │ │ │流程 │ │ │ │2028.9.21 │ │ ├──┼────┼────────────┼────┼─────────┼──────────┼──────┼────┤ │6 │專利權 │可攜式通話裝置操控電腦之│中國大陸│CZ000000000A │473,990元 │ │相對人、│ │ │ │方法 │ │ │ │ │飛魚 │ ├──┴────┴────────────┼────┼─────────┼──────────┼──────┼────┤ │ 合計 │ │ │1,753,647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