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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9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邱光吾陳梅欽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附表所示人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訴訟代理人
詹俊炫
訴訟代理人
沈杏蘭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元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陳安瀾
訴訟代理人
蔡銘聰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邱于珊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柏仙妮律師
複代理人
葉子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李家榕(即李阿梅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許清泉(即李阿梅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許清京(即李阿梅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許清榕(即李阿梅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許清文(即李阿梅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吳三玉(業由蔡敏惠承當訴訟)
複代理人
尤傳枝
複代理人
王金石
複代理人
王金輝
複代理人
王清松
複代理人
陳福裕
複代理人
陳易祥
複代理人
劉文忠
複代理人
張齡文(即潘同燦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潘勇全(即潘同燦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潘俊宇(即潘同燦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潘妍潔(即潘同燦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潘哲豪(即潘同燦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潘柏宇(即潘同燦之繼承人)
複代理人
潘麗文
複代理人
張進生
複代理人
張華玲
複代理人
許丞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明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華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許美麗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素真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炳煌(即林勝雄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 惠(即林勝雄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智成(即林勝雄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欣儀(即林勝雄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火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光明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理廣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美麗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廷魁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永春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永文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尹青朝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淑貞(即李一年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鉦淵(即李一年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竹元(即李一年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登春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政剛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國華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瀞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東海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金鳳(即蔡信義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仁淵(即蔡信義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仁維(即蔡信義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雅麗(即蔡信義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雅如(即蔡信義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魏素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家榕、許清泉、許清京、許清榕、許清文為視同上訴人李阿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本件應由黃淑貞、李鉦淵、李竹元為視同上訴人李一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視同上訴人李阿梅、李一年於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後,分別業於民國102 年3 月20日、103 年11月18日死亡,又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70頁、第152 頁),又視同上訴人李阿梅之繼承人為其子女李家榕、許清泉、許清京、許清榕、許清文,視同上訴人李一年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即黃淑貞與子女李鉦淵、李竹元,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3-17 頁、第19至21頁)。惟兩造迄未聲明由李家榕、許清泉、許清京、許清榕、許清文為視同上訴人李阿梅與由黃淑貞、李鉦淵、李竹元為視同上訴人李一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陳梅欽

法 官 蔡子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承當訴訟人      │當事人            │備註          │
├────────┼─────┬───┼───────┤
│宏普建設股份有限│上訴人    │周瑞國│              │
│公司            │          ├───┼───────┤
│                │          │雷蔚馨│              │
│                ├─────┼───┼───────┤
│                │視同上訴人│諶鑽鑫│              │
│                │          ├───┼───────┤
│                │          │江富雄│              │
│                │          ├───┼───────┤
│                │          │許山英│              │
│                │          ├───┼───────┤
│                │          │許宏珠│              │
│                │          ├───┼───────┤
│                │          │許阿滿│              │
│                │          ├───┼───────┤
│                │          │許朝慶│              │
│                │          ├───┼───────┤
│                │          │許慈創│              │
│                │          ├───┼───────┤
│                │          │盧朝木│              │
│                │          ├───┼───────┤
│                │          │盧繡娥│              │
│                │          ├───┼───────┤
│                │          │黃建榮│              │
│                │          ├───┼───────┤
│                │          │吳緯軒│即吳雅玲      │
│                │          ├───┼───────┤
│                │          │吳守鈞│即吳壬良      │
│                │          ├───┼───────┤
│                │          │許自然│              │
│                │          ├───┼───────┤
│                │          │洪自信│              │
│                │          ├───┼───────┤
│                │          │沈君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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