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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李佳芳

  • 當事人
    陳平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陳平利 蘇嘉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清華、蘇玉珍、淳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慶福、川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捌仟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新北市○○區○○段○○○○段000 ○0 地號土地: ㈠據原告陳述,編號A、B、C、D地上物占用面積: 1.A部分:20平方公尺 2.B部分:5平方公尺 3.C部分:10平方公尺 4.D部分:120平方公尺 5.其中D部分面積已包含A、B、C部分面積 ㈡21,400元(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12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5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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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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