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09號原 告 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陸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