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0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34號
- 原告
- 立鴻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慶安
- 原告
- 吳秋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瀚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曉春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壹萬陸仟肆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