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27號
- 原告
-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立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莊景松、莊景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485 元,應繳裁判費21,39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894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