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32號再審原告 陳俊宇即新發企業社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2 年6 月28日本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2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貳仟叁佰壹拾貳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