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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4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4號

原告
詠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茂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零捌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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