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4號
- 原告
- 詠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謙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茂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捌拾柒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零捌拾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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