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6號
- 原告
-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志
- 訴訟代理人
- 葉韋良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茂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伍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