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茂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茂康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仟肆佰壹拾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