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78號
- 原告
- 張佳瑜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萬叁仟肆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貳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