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 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統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2,374 元,應繳裁判費66,8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