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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統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42,374 元,應繳裁判費66,8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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