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86號
- 原告
-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統陽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42,374 元,應繳裁判費66,8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