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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3號

原告
張佳瑜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肆佰陸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拾貳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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