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 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 告 美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肆萬玖仟玖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