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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9號

原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被告
美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肆萬玖仟玖佰

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

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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