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99號
- 原告
-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 被告
- 美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肆萬玖仟玖佰
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
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