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00號
- 原告
-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
伍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
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