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張佳瑜律師即陳懿轞之破產管理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玖萬肆仟陸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