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39號
- 原告
-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豐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陸萬陸仟壹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