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原 告 吳松樺即承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