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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89號

原告
吳松樺即承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鐽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玖仟叁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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