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 告 福瑞斯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湯自慢湯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壹仟叁佰壹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