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號原 告 澎興海產行 法定代理人 陳三家 原 告 澎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糖朝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㈠原告澎興海產行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壹元;㈡原告澎伸企業有限公司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