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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
德商世創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Siltronic AG, Taiwan Branch)
法定代理人
司徒倫(STOUT,ALAN DALE)
訴訟代理人
黃蓮瑛律師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芝青律師
被告
陳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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