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德商世創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Siltronic AG, Taiwan Branch)
- 法定代理人
- 司徒倫(STOUT,ALAN DALE)
- 訴訟代理人
- 黃蓮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童兆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芝青律師
- 被告
- 陳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