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2號原 告 德商世創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Siltronic AG, Taiwan Branch) 法定代理人 司徒倫(STOUT,ALAN DALE) 訴訟代理人 黃蓮瑛律師 童兆祥律師 楊芝青律師 被 告 陳亮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涉訟,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