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長春藤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