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86號原 告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李益甄律師 陳伯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貳佰叁拾玖萬柒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拾捌萬伍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