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陳沐芯 陳信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蔡鈞傑律師 被 告 薛潘壽英 王忠男 楊文仁 洪敏雄 黃明哲 蔡陳月鳳 高志浩 劉月惠 蕭乃彰 張俊霖 鄭毅明 陳正雄 陳玉娜 張烈烈 孫一勤 吳春玉 劉為群 陳麗玉 呂春珠 楊麗雯 葉仁壽 許小倩 林景德 陳慧娜 蔡朝福 蘇子華 馬 俐 陳金發 謝政道 李劉世櫻 詹亮宏 陳君箴 董 霈 王淑芬 郭林貴菊 藍惠美 巫許秀勉 蕭鈴樺 張蕙蘭 陳奇祿 曾秋梅 吳慈純 林佛民 郭曼麗 劉見祥 被 告 昇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朱茂隆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樓 被 告 楊希琇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4樓 江美智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林 盞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 鄭惠文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劉威琪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0 樓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3樓 阜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石惠平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11樓 被 告 鄒劉惠婧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居台北市○○路00號4樓之1 范盛堯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陳慶和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 潘慶煒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居新北市○○區○○○00號 劉碧玲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4樓 王鈐玉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11樓 王碧珠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王汝槐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 胡玲玲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林寶珠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2樓 董莎莉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2樓 黃勝群 住新北市○○區○○○000巷0號 張芬芬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林麗菁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晟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1樓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王家福 住同上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被 告 吳碧玲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2樓 林瑋晟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4樓 林子祺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4樓 李興珍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4樓 劉秋英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樊欣佩 住臺北市○○區○○街00號10樓 居台北市○○路0段00號5樓 蘇育德 住新北市○○區○○○000巷0號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張素惠 住新北市○○區○○○000巷0號 被 告 顧雪子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5樓 何孟翰 住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1 居台北市○○區○○街000號15樓 何欣翰 住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1 居台北市○○區○○街000號15樓 羅格麗 住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1 居台北市○○區○○街000號15樓 陳許秋菊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6樓 林光隆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 曹中興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葉鳳英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許美英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曹伯誠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號3樓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1樓 古 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 歐福曼(OVERMAAT. PAULUS. JOHANNES.) 住新北市○○區○○里0鄰○○○000巷00號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李貴輝 住同上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被 告 戴輝宏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黃千容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黃貞智 住同上 王文博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孫復威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孫復薇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楊美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 邵世彥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9樓 曾國峰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1 居新北市○○區○○○000巷00號 鄧勇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居台北市○○街0000號3樓 張素惠 住新北市○○區○○○000巷0號 呂照美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律師 李振華律師 被 告 張迺良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居台北市○○路0段00號7樓 洪春如 住臺北市○○區○○街0號6樓 畢靜宜 住新北市○○區○○○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捌萬玖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