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9號原 告 祥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億山 被 告 台灣利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叁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