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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告
祥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億山
被告
台灣利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裕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叁仟玖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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