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0號原 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