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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告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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