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5號
- 原告
- 海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世昌
- 被告
-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森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貳萬零柒佰叁拾肆元【算式:美金218,824 元×原告於民國102 年1 月25日起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29.342=6,420,734 元,元以下4 捨5 入】,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肆仟壹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