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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62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告
張明苑
被告
頂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論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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