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7號
- 原告
- 愷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鳳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楷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