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26號

原告
生于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怡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集發棉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肆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