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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告
陳彥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代昀陞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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