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5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53號
- 原告
- 陳彥芬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代昀陞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