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